符号/价值的交换。①
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母体——存在于生产、交换和社会关系和谐一致的逻辑体系之中,这一体系与那建筑于经济基础之上的生产、交换和社会关系的体系完全不同。意识形态并不是一种虚假意识;它是一种社会逻辑,用来代替另外一种社会逻辑(解决了后者的诸多矛盾),并由此改变了价值的定义。由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,我们总是尴尬地回到被“内在化”了的心理学之中去。但作为意识主体的社会行为者能够不断地生产出他们“客观的”社会关系,那么对“意识”的这种奇怪曲解——即将自身神秘化,放弃自身而成为某些“意识形态的价值”——究竟是从哪里来的?确实,意识可以具有“客观性”的一面(这是富有革命性的),这就是“意识的获取”(prise de conscience)!资产阶级的心理学真是奇怪它竟然沾染了革命的理论。
实际上,所谓艺术爱好者的“心理学”也同样可以来源于交换体系。他们强调的所谓独特性,即那种对作为共同体选择的物所具有的拜物教徒般的迷恋,就奠基于他们对某一类人的认同之上,要通过竞争的行为,进入到特权的共同体之中。他们与画作本身是相等的,画作的唯一价值也就在于它与其同类的关系之中,在于特权的地位,作为一种符号,它与其各自独立的画作共存。由此,爱好者与画作之间存在着一种精英的联合,他们从心理上认同于那些被拍卖所设定的一类价值、一类交换,以及某种贵族般的社会关系。爱好者的热情被潜在的整体所点燃,被其他爱好者持续的迷恋以及高度的估价所感染,就如同被物恋化了(fétichisée)的画作的价值一样,它的神性(mana)在于:
①“在这个共同体中,基于同类之间的竞争会产生绘画作品的流通,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,这些绘画作品仍旧留在这个共同体之中,并通过这种共同体才能够被留下——也就是说,后者的功能就是进行社会的区分。然而这种共同体将自己视为是开放的,通过竞争都可以进入……在此,我们处于统治策略的边界,个体的可能性流动掩盖了社会的区分。”——P.Dard与J.Michner《关于交换价值的研究》(Etude sur l'Echange de Valeur)。
第五章 艺术品拍卖:符号交换与奢侈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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