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班(或上学)的路程也许可以和那些监禁组织一样深刻表现现代社会的制度特征。事实上,纪律权力要想大规模地运作,条件是社会生活的不同部分在时空上的区分。绝大多数孩子只是在一天的某些时间以及一年的某些时期才上学。而且,即使在上学的时间内,一般来说也只是在确定的时段里,即“上课”的时间内,我们才可能看到较为严格的纪律形式。毋庸置疑,只有将人们“容纳”在具有专门物理划界的场景中,才能系统地生成纪律权力。但韦伯十分正确地指出,恰恰是当我们将个人生活的其他方面与纪律发挥作用的方面分开时,管理性纪律才能最有效地运作。这是因为,纪律就要求有规律地应用行为标准,而这种做法和其他生活领域中活动的实施方式并不一样。这里面的原因不仅包括了韦伯所提到的那些因素,而且涉及了纪律的“机器”性质。福柯正是在这方面陷入了困境。关键不仅仅在于如福柯所承认的那样,人类不愿意被作为机器人来对待,因而监狱也是一个充满斗争和反抗的地方。更重要的是,福柯笔下的“身体”并非行动者。即使是最严格的纪律形式,也得假定那些受制于这种纪律的人是“有能力的”人类行动者,所以才必须对他们进行“教育”。而机器只需设计出来就万事大吉了。但是,除非资源被彻底剥夺,否则,有能力的行动者只可能在一天的某些时间里屈从于纪律,通常是用这种屈从作为代价来交换报偿,可以在其他时间里摆脱这种纪律的控制。
在这方面,阅读戈夫曼对“总体性制度/机构”的论述可能要比阅读福柯更有教益。因为戈夫曼特别强调,入狱或者关入收容所很明显不同于人们在其他场景之间的运动,就后者而言,人们只是度过一天里的部分时间。“总体性制度/机构”通过它包揽一切的性质,对置身其中的人们施加了一种总体化的纪律。要面对这些环境作出“调适”,也就意味着、并通常直接导致了一种自我贬损的过程,因此,被羁押者往往在行动自主性的常规要素受到严重限制的同时,还被剥夺了自我认同的标志。可以说,“总体性制度/机构”既体现了现代社会其他情境中存在的监控和纪律的各方面特征,也与这些情境形成了鲜明的对照。一般而言,“总体性制度/机构”会带来戈夫曼所谓的“民事死亡”(civildeath),即丧失了投票以及参与其他政治活动的权利,丧失了遗赠财产、签署支票、离婚抗辩或者收养孩子的权利。但是,除此之外,被羁押者还完全没有相互独立的活动领域。而对于一般人来说,在一个领域被拒绝的报偿却可以到另一个领域中去寻求。在这一点上,戈夫曼的有关论述十分重要:
社会的构成
155
1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