涂尔干著作中出现的第三种“约束”情况,是与行动者行动的范围相提并论的。以下就是涂尔干所举的例子之一:
当我尽自己作为兄弟、丈夫或公民的义务,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时,我就履行了由外在于自己和自己的行动的法律与习俗所规定的义务。即使这些义务符合我自己的情感,而且我也感受到了它们在我心中的现实性,该现实性也依旧是客观性的,因为并不是我预先限定了这些义务……[11]①
这段话的意思是说,相对每一单个个体而言,“社会事实”(socialfacts)所具有的特性是“客观”的,限制着个体的行动范围。这些特性不仅是外在的,而且还是外在规定的,包含了其他人的行为,或其他人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。
这种主张当然有它的道理,但涂尔干的外在性(externality)这一观念的意涵模棱两可,因此他未能令人满意地阐发上述观念。他将外在性与约束联系起来,意欲巩固某种自然主义的社会科学观念,这在他的早期著作中尤其明显。换句话说,他想证明,社会生活中有些可以识别的特性受到外力的主宰,这些外力类似于在物质世界中发挥作用的那些力量。当然,我们说“社会”外在于个体行动者,与我们说周遭环境外在于这些行动者,这两种说法显然不尽相同。因此,这种类比看来充其量只是一种宽泛的类比。涂尔干在后期著作中开始认识到,在某些根本性的角度上,社会世界的“事实性”(facticity)是一种截然不同于自然界的“既定性”(giveness)的现象,这与上述的“外在性”观念似乎不太一致。
第四章结构、系统与社会再生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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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原文误为第50和52页;参考中译本第23页,有改动。——中译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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