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28 能够揭示普遍法则,可以用它们来确定各种结构性约束的效果。如果我们详细确定一种一般性法则发挥作用的特定边界条件,就能够将给定的一次行为或者一类行为看作这一法则的具体事例。这里的“决定机制”,实际上就是决定论的某种特殊形式。所谓的“覆盖律”(coveringlaw)之论战已经广泛触及了这方面的问题,在这里,我并不打算直接探讨这个话题,只想指出,这种有关社会科学中概括性命题的性质的观点,与我在上文阐述的看法是相抵触的(也参见边码第343\~347页)。[2]否认能够给出有关结构性决定机制的一般性阐述,就等于表明了一种与本书大量观点相关的立场。[3]
有些社会变迁理论是和上述观念联系在一起的。例如,有些学者认为存在一些主宰社会变迁的普遍法则,而且,我们就应该围绕这些法则来构建一种社会变迁理论。不过,也有许多试图说明变迁现象的学者并不打算提出上面那种法则,而是想提出一些有限的原理,并以某种普适性的方式使用它们,来说明变迁的决定机制。在这些努力中,迄今最突出的就是进化的观念。
当然,对“进化论”也难以简单地概括分类,因为有大量互不相同的观点立场和这个术语有关联,而进化观念在社会科学中也可说是冷冷热热,历经兴衰。19世纪后半叶显然是进化论在社会理论中最有影响的时期,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达尔文在生物学领域的成就的激励。[4]此后,进化观念便逐渐退出时尚,特别是在人类学家当中,已经没有多少市场了,因为他们大多日益受到某种“文化相对主义”解释的强烈影响。但进化论的观念在人类学中仍有一些捍卫者,而在考古学中,进化论更是一直占有支配性的地位。在英语世界中,马林诺夫斯基(Malinowski)和拉德克利夫-布朗(Radcliffe-Brown)在人类学中率先提出了功能主义的思想,其后默顿和帕森斯又在社会学中大力倡导这种学说。尽管帕森斯本人后来又引发了进化理论的某种复兴运动,但功能主义的兴起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进化论思维方式的没落。[5]
社会的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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