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,施米特只有这样才能坚持他的纯粹法学论证:他把纳粹时期的大众犯罪作为一种特殊范畴悬隔起来,以此来坚持认为战争本身看起来还是有其道德中立性的。1945年,施米特在为纽伦堡审判对象弗利克(FriedrichFlick)撰写的鉴定意见中坚持区分战争罪和暴行。在施米特看来,暴行作为“非人性的典型表征”,超越了人的把握能力:
上级的命令既不能支持也不能开脱这样的暴行。65
施米特的这一区分当中贯穿的是一种纯粹诉讼策略,几年后在他的笔记当中显得更加清晰。从这本《笔记》(Glossarium)中可以清楚地看到,施米特认为,不但侵略战争没有犯罪,屠杀犹太人这样的破坏文明的行为也没有犯罪。他追问道:“什么是反人性的犯罪’?你们听说过有反爱情的犯罪吗?”他还怀疑这些战争当中是否真的关乎法律事实,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的“保护对象和侵略对象”不是十分明确:
第四部分人权—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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