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么?
我们且进一步看看,亚当斯密有没有贯彻他的见解:每一个商品的价值,都会分解成为这诸种所得源泉(即工资,利润,和地租)之一或全部;并且当做消费品被吃掉,或在某种供个人使用(不是生产的产业的消费)的用途上,被用掉。
先讲几句引题的话。拿摘水果这件事来做例。虽然在这场合,也多分须有某几种器具,例如篮筐之类的东西当做劳动手段,我们仍不妨假定,这种水果的价值纯然分解为工资。不过,在问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时,这个例一般说是和我们毫无关系的。
斯密在第一篇第一章道出的见解,曾一再被他重复提起。
那就是,在第二篇第二章(讨论“当做社会总资本一个特殊部门的货币”),他开头就说:
“在第一篇,我们已经指出,大多数商品的价格,是分成三个部分,其一支付工资,其二支付资本利润,其三支付地租。
每一种商品的价值全部,就是这样分解为诸种所得,当做消费基金,归到靠这诸种所得生活的某阶级手里。因为一国的总生产物(例如一年的总生产物)只由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构成,并且因为每一个这种商品的价值,都分解成为所得,所以它们的总额,劳动的年生产物,总所得,都逐年会在这个形态上消费掉。所以,亚当斯密立即就说:
“我们已经讲过,因为就个别的个别考察的商品说,情形是这样,所以当我们综合考察商品全部,一国土地劳动的年生产物全部时,情形也必定是这样。这种年生产物的全部价格或交换价值,也必定会分解成为那三部分,当做工资,当做资本利润,当做地租,被分配在一国的各种居民之间。”
这实际是必然的结论。适用于个个商品的话。也必然适用于商品全部。 X
但亚当斯密说,决不是这样。他往下说:
“不过,一国土地劳动年生产的全部价值,虽然是依照这个方法被分割,而形成国内各种居民的所得,但像我们可以把一个私有地的地租,分别为总地租和纯地租一样,可以把一个大国一切居民的所得
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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