互相交换的两种商品,在这里,只代表在年内新加人的劳动的一部分。但第一,很明白,当两个生产者相互以代表所得的生产物的一部分,消费在对方的商品上面时,这种交换只能发生在这些生产部门;这些生产部门,代表消费品即直接加入个人消费的物品,从而,在这些生产部门,所得是能够当做所得支出的。第二,又很明白,生产者的供给,等于他对于他所要消费的别种生产物的需要这句话,就生产物交换的这一部分说,才是正确的。这里实际成为问题的,只是单纯的商品交换。他不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,却为那些为他生产生活资料的人,生产生活资料。在这场合,不会有所得和资本的关系发生。一种消费品形态上的所得,和别种消费品形态上的所得相交换,所以实际上是消费品对消费品交换。决定它们要互相交换的事情,不是二者都是所得,不是二者都是消费品。在这里,它们虽要当做所得,但这种形态决定性,在这里,是全然没有关系的。当然,双方商品的使用价值,表示二者都会加入个人消费,但这又不外表示,消费品的一部分,会和消费品的别一个部分相交换。所得的形态,只在有资本形态和它对立的地方,伸出来。但就在这场合,萨伊等庸俗经济学者的主张,也错误了。萨伊之类的人主张,A不能卖出他的麻布或仅能在它的价格以下卖出一—那就是,不能把他愿要当做所得吃掉的麻布部分卖出—是因为B,C等等所生产的小麦,肉类等等太少。是的,这可以因为是他们生产的这种种东西太过少。但也可以因为是A生产的麻布太过多。就使B,C等等生产了充分的小麦等等足以购去A的一切麻布,他们也不会把A的一切麻布购去,因为只有一定量的麻布,是由他们消费的。并且,这还可以是因为A生产的麻布,比他们所得中能够被用在衣着材料上面的部分更多,因为每个人都只能把他的生产物的一定量,投在所得上面,但A的麻布生产,是以一个较实有额为大的所得为前提。并且,在所论只是所得对所得的交换的地方,假定所求的,不是生产物物使用价值,只是这种使用价值的量,忘记在这种交换上面,所问的只是欲望的满足,不像在交换价值的场合那样足量,也是十分可笑的。
第二篇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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