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商品a=1先令(1/X银),商品b=2先令(2/X银),商品b=商品a的价值的两倍。”这是马克思在探讨交换价值时经常使用的一个公式。他意在说明,只要它们的交换价值的比例适当,不同的使用价值可以完全同值。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比例关系是在观念上实现的,即价值比例是通过与一个价值比例相交换得以实现的。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,是通过这两者同一定量的第三种商品(比如银)相交换的比例得以实现的。申言之,商品等于一定劳动时间的对象化,其交换价值等于在它身上实现的劳动时间量。比如,去除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,在交换价值和市场价值相等、实际价值和价格相等的前提下,某个商品等于1小时劳动时间,就意味着它可以同都是1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一切商品相交换。“作为价值,一切商品在质上等同而只在量上不同,因此全都可以按一定的量的比例互相计量和互相替换(互相交换,可以互相兑换)。”①
从过程的角度来看,商品的交换价值和商品本身显然是不同的,后者只有在现实或观念的交换中才成为前者。交换价值在表征商品的一般交换能力的同时,也成为商品的特有的可交换性。另一方面,从本质的角度来看,交换价值就是商品的社会关系,即经济上的质。当作为交换价值的时候,商品是其他商品的一定比例的等价物。这就意味着商品失去了它的一切自然属性,也不再和其他商品发生任何特殊的质的关系;它不仅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交换手段,而且是它们的一般尺度。为什么商品必然会取得一个和它的自然存在不同的存在呢?马克思对此解释到,各种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差别只体现在量上,每一种商品在质上和自身的交换价值必然是不同的,后者也必然在质上取得一个与前者相区别的存在。由于商品的自然差别和经济等价之间必然发生矛盾,所以商品和它的交换价值的可分离性在交换中变成实际的分离;而这两者之所以能够并存,只是由于商品已经取得了二重存在即自然存在和纯经济存在。“在纯经济存在中,商品是生产关系的单纯符号,字母,是它自身价值的单纯符号。”①这决定了商品是可以等分的。而在其自然存在中,商品却不是这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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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
① 马克思.政治经济学批判(1857—1858年手稿)//马克思恩格斯全集:中文2版,第30卷.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95:8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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