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c)戏剧行为:行为者一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(包括社会对象)
较之于目的行为概念和规范行为概念,戏剧行为概念在社会科学文献中的地位并不突出。1956年,戈夫曼在其关于“日常自我表现”(Selbstdarstellung im Alltag)的研究著作中第一次明确地把戏剧行为概念引入社会科学领域。 148
就戏剧行为而言,我们把社会互动看作是一场遭遇(Begegnung),在遭遇过程中,参与者构成了透明的公众,并且相互展示。“遭遇”(Encounter)和“展示”(Performance)是一对核心概念。一方在第三者面前展示只是一种特殊情况。展示的目的在于,行为者在观众面前用一定的方式把自己表现出来;由于行为者把他的主体性部分地表现了出来,因此,他希望在一定意义上能得到观众的关注和接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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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往行为理论(第一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