也可能是这样的:
(9”)不,你根本就是言不由衷。
在上述两种情况下,命题(9)分别被认为是记述式的命题和表现式的命题。很显然,否定了陈述“p”,并不等于否定信念“daβp”;反之亦然,否定了命题(9”),并不等于否定命题(9′)。听众可以假定,如果“S”断言“p”,那么,他也就相信“daβp”。但这样并没有触及如下内容:真实性要求涉及的是事态“p”的实际存在,而真诚性要求仅仅关系到意见或信念“daβp”的表达。谋杀者如果坦白的话,可能是言出心声,但他并没有准备说出真相;他也可能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说出真相,尽管他为了隐瞒犯罪过程而在说谎。掌握了足够证据的法官可能认为真诚的表达是不真实的,也可能认为真实的表达是不真诚的。
相反,图根哈特(E.Tugendhat)试图仅仅分析其中的一个有效性要求。60他加入了在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(Privatsprachenargument)基础上展开的广泛的争论,想由此来阐明经验命题(10)和(11)涉及的是断言性有效性要求:
(10)我有疼痛。
(11)他害怕被强暴。
这与具有同样内涵的陈述命题(12)和(13)是一致的:
(12)他有疼痛。
(13)她害怕被强暴。
其中,第一人称代词和第三人称代词所指涉的应当是同一个人。
如果图根哈特的上述观点是对的,那么,否定命题(10)和(11),也就等于否定了命题(12)和(13)。这样,在真实性要求之外,再设定一个真诚性要求,也就是多余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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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往行为理论(第一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