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谱系学及其律令特征之方向性的阐释,表明了尼采的谱系学叙事在本质上与接受者的关联性(diewes-entlicheAdressatenrelativität)。它是面向主体写作的,这些主体在其中应当作为被叙述的对象而得到再认识。它们,并且只有它们(且不存在外部标准)规定了何种谱系学的假设会引起矛盾或者契合(Zugeständnis),以及何种假设会促使它修正其自我图像。作为“律令”或者“呼吁”(Appellative),谱系学的文本与道德的或者智慧的规则(Klugheitsregeln)相比,在一种较弱的意义上发挥作用:它们所要求的所有东西,就是它们得到关注,并且作为一种自我反思的动因得到理解。它们所要求或者命令的,是一种争论,而不是对于规则的遵守。谱系学的文本向其读者发出的召唤,在生存论或伦理学方面既是紧迫的,又是未得到充分规定的。它揭示了,它恰好能够触发(mo-tivieren)何种行动或者态度变化。在动摇了一种被规定的道德意识之后,有一种对于“转变”(Transformation)的一般性呼唤,而非对一种新形式的伦理转向的具体建议。
① 雷蒙·盖斯(Raymond Geuss)在一种类比的关联——通过对意识形态批判程序的阐释—中谈到,是否根据问题化,特定信念“在反思中是不可接受的”。(The Idea of a Critical Theo-ry, Cambridge 1981, S. 62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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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批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