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是意识形态批判如何指导我们的行动呢?换言之,它如何回答这个实践的问题:我或我们应该做什么?
(二)第二个悖论:“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
非规范性批判”
这样,我们来到前文提到的第二个悖论:主张意识形态批判是“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非规范性批判”。安东·莱斯特(AntonLeist)批评该论断为“意识形态批判的神话”,因此这是一种虚假的自我理解,尽管是诱人的。
- 意识形态批判的规范的-非规范性地位
现在,意识形态批判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是“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非规范性批判”,即是批判性的?或者更确切地说,它在多大程度上声称自己是如此?
至少,该主张的第二个部分①似乎容易得到证实。意识形态批判不是规范性的,因为它没有对某物应当如何发表看法(如某种社会制度如何设置才是好的或者正义的,或者如何设置是坏的或不正义的),而只是分析它所遇到的社会制度和实践具有什么属性。只要进行意识形态批判,首先都要收集证据(Indizien)。它阐明联系,指出内在矛盾,揭露那些有助于掩盖矛盾的机制,分析统治利益(Herrschaftsinteressen)或者统治机能。这里表明,一个状况不同于它所声称的:某些特定规范的功能与人们最初认为的不同,或者说它们的起源和效果与人们所想象的不同。
①即“非规范性”。—译者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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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批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