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通常的看法,一个社会要素被认为是逻辑地独立于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要素的。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;它们可以是某种极为不同的东西而不会影响相关要素的重大特征,这一特征依附于被认为是独立于其余部分的一个部分。所以这种观点继而认为,离开其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,人们能够逻辑地思考任何存在着的社会要素。在马克思看来,这种关系是内在于每个要素的(它们是本体论的关系),所以,当一个重要的关系改变时,要素本身也就改变了,它变成了某种别的东西。它的现象和/或作用已经发生的变化足以使它需要一个新的概念。因此,例如,如果雇佣劳动消失了,即是说,如果工人与资本的关系根本改变了,那么,资本就不再存在了。自然,反过来也是正确的:马克思把“一旦没有资本,也就不再有雇佣劳动了”宣布为“同义反复”①(马克思和恩格斯,1945,36)。因此,马克斯·赫希(MaxHirsch)指出下面这一点,即如果“资本”被定义为“剥削手段和劳动者的被征服”,那么,被拥有它的农民使用的机器就不会成为资本;但是,如果这个农民雇佣一个人来操作它,它就成了资本(1901,80—81)。赫希显然是正确的。与其说这一似非而是的论点是一种明显的批评(这是赫希所想要的),毋宁说它仅仅是阐明了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所具有的特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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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1卷,1995年版,第289页。
第二章作力主体的2会关系